中国的军衔制度
中国的军衔制度
军衔制作为世界上大多国家军队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军队于195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并于1965年取消。具体细分为设为6等。
其中将官4级,分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军士4级: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55式军衔1980年邓小平主席提出要重新恢复军衔制,并于1988年实行新的军衔制。
新的军衔制新的变动在于不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新的军衔制最高军衔为一级上将,但实际未授予。对于不同的军种,海军和空军则都在其军衔前冠以“海军”、“空军”加以区分。新变动的士兵军衔分为士官、军士、兵三个等级,其中士官分为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军士为:上士、中士、下士;而兵则分为上等兵和列兵。
1993年开始军士长跟军士新划分了四个等级,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士以此类推。 93式军衔1988年恢复军衔制以后,在93年划分的军衔大框架基础之上又经历了1994年、1995年、1998年、2009年、2010年这五次大大小小的改动之后逐步形成了现行的军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