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格货栈加盟被指“套路深”,加盟商屡遭维权难
格格货栈加盟被指“套路深”,加盟商屡遭维权难
“当初加盟时,负责格格货栈加盟的招商总监黄某拍着胸脯曾跟我信誓旦旦保证,柜子一定能帮我在赤峰当地落地,我根本不用操心柜子进小区的事,每月只管收钱就好。结果我付了5万订金,三个月过去了,柜子在我们赤峰当地落地的事根本没影子!我去要说法,他们还蛮横地表示,这5万块钱订金一分也不能退!我觉得他们这是明目张胆的欺诈!”

来自内蒙古赤峰的张叶帆(化名)女士告诉记者,2020年,她和爱人在百度上搜索加盟奶茶的相关信息时,有客服主动添加微信,介绍了奶茶项目,但张女士不怎么满意。10月初,客服又向张女士介绍了快递柜的项目。为此,2020年10月21日,张女士和爱人专门来到负责格格货栈代理加盟的南京巢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考察。被招商总监黄某描绘的收益前景打动,张女士决定购买5组格格货栈,总计113000元。至10月26日,张女士总计打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尾款63000元在后期收到柜子后支付。10月29日,张女士正式成为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由红山区调换)的格格货栈代理。

“我当时觉得快递柜将来市场前景不错,最关键的是黄经理说,只要半个月时间他们就能帮我搞定柜子的落地事宜,我们只管每个月收租子和收益就好,我觉得这个投资不用我太烦神,就同意了。”然而张女士付了钱后,柜子落地的事情却迟迟没有着落,“期间巢格公司只给过我四个物业的联系方式,说是让我联系。我只打通两个,一个是赤峰当地做快递柜的,另一个说是自己在生病住院,根本没解决落地。”为此,张女士拒绝在加盟协议上签字,并要求退款。然而南京巢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的王经理明确告知:“钱退不了!”

“现在回想起来,这就是个套路!先口头答应得好好的,等你付完钱再翻脸不认人,结果我柜子没拿到,钱也拿不回来,财物两空!“张女士告诉记者,当初对巢格公司负责帮助加盟商解决格格货栈快递落地的承诺,她还是很在意的,也口头要求对方把这个承诺写进合同里,但遭到对方拒绝:“他就说这个是公司的格式合同,一个字都动不了,然后就吹格格货栈品牌怎么响,背景怎么深厚,来打消我的疑虑!”
记者暗访南京巢格公司戒备森严态度强硬
为了验证张女士的说法,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南京巢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招商总监黄某,结果在记者亮明身份要求上门采访后,黄某推脱要找运营部同事沟通,此后再也不接记者电话。
不得己,记者以有意加盟格格货栈的投资人身份,联系上了巢格公司的网络客服,表示要上门看看,了解一下项目。客服仔细核实了记者的相关信息后表示,须先提供身份证号等信息才能上门:“公司是不允许陌生客人私自来访的,必须由客服陪同方可接待!”

几经波折,最终记者来到位于南京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国家广告产业园6栋10楼的南京巢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客服的“贴身陪同“下,记者见到了负责招商的一位谭经理。对于是否能确保帮助加盟商解决快递柜在当地落地的事情,谭经理明确表示”一定没有问题。“但当记者提出特别在意这一承诺,并希望将该承诺写进合约时,谭经理很坚决地表示:”合同是制式合同,公司不会同意更改条款!但你相信我们这么大的品牌,一定有能力解决!“。记者表示怀疑,并提出万一不能解决落地事宜,巢格公司能否退款时,谭经理再度表示:”不会有这种可能!“
在获悉记者的真实身份后,南京巢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王经理数天后专程找到记者,表示张女士的问题出在她自己身上:“我们已经提供了落地服务,尽到了我们的义务,但对方不满意,认为我们找的小区不好!“但而王经理的说法在张女士看来”完全就是扯谎“,为了求证更多细节的真实性,记者提出需要正式采访王经理,却被严厉拒绝。
多位格格货栈加盟商“中招“ 律师支招如何避免”被套路“
无独有偶,有类似遭遇的还有来自辽宁大连的格格货栈加盟商周先生。他是从抖音上看到格格货栈的广告后“中的招”,交了124000元的加盟费。因为巢格公司同样没解决落地问题,周先生强烈要求解约。数次交涉后,巢格公司同意退回一半费用,但要求周先生必须写份保密承诺书。
对此,周先生很是无奈:“本来就是你承诺要帮我们解决的事情,解决不了却只肯退一半,想想就窝火,为了先拿回部分损失,只能顺着人家的意思做。”周先生和张女士都告诉记者,像这样被巢格公司“套路”的加盟商不在少数,他们甚至认为这是蓄谋己久的。“格格货栈的公司是南京魔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但负责招商的是南京巢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我觉得这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不排除他们早有不良居心!”周先生如是说。
像南京巢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这样,只口头承诺解决落地事宜,但又不肯写进合同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涉及欺诈?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赵苗。赵律师告诉记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目的在于规范特许方行为,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书面形式”并非仅依据书面约定确定合同方义务,也不是合同书之外其它方式形成的约定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巢格公司招商人员以书面协议是格式文本为由,拒绝张女士将“解决快递柜落地”作为许可方义务列入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向张女士作出“解决快递柜落地”承诺。如果能够证明巢格公司确实向张女士作出过类似承诺,该口头承诺实际上已经构成巢格公司与张女士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巢格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解决快递柜落地的义务。正如张女士所述“负责解决快递柜落地的承诺,她还是很在意的”。如果巢格公司在业务推广阶段,故意向张女士隐瞒快递柜落地相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张女士基于巢格公司的错误描述发生误认,巢格公司这一行为构成欺诈。

那么像张女士、周先生这些加盟商可否有权利索要退款?
赵律师表示,对合同中不退费条款的效力,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而在看过巢格公司的合同后,赵律师指出,该合同第八章2.1“经双方协议一致,区域运营合同可以终止,系统使用费和信息技术费不予退还”,该条款并没有区分导致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而是一概规定“不予退还”,即便巢格公司违约也不予退还,该条款显然违背了民事活动基本的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赵律师告诉记者,为保障被许可方利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张女士在合理期间内解除合同,同样可以要求返还相关费用。“此外,根据协议第五章1可见,该伍万元是信息技术服务费和系统使用费,如果因巢格公司原因导致快递柜无法落地,张女士根本无从使用与快递柜相关的系统及技术服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张女士同样有权索要退款。”
近一年来,赵苗律师受理了多起类似的加盟纠纷案件,她也提醒有意加盟的投资人,在挑选加盟项目和签订加盟协议时务必多加小心。“尤其要做到以下三点:1. 细化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明确许可方违约责任。2. 核实许可方经营资源的真实性。许可方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通常以知识产权或其它无形资产为主,该类信息因专业性较强,多数被许可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辨识,建议投资方在必要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核实。3.实地考察许可方经营模式是否成熟。根据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考察直营店的方式,进一步了解许可方经营模式是否成熟,从而作出妥当的投资决策。”
关于格格货栈加盟纠纷一事,我们将持续关注,并联合职能部门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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