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危害大!了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法律责任!
传销活动危害大!了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法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