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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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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适用规则 一、引言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在众多证据证明标准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为法官在

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适用规则

一、引言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在众多证据证明标准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为法官在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过程中提供了一种相对客观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法官能够在复杂的民事纠纷中,基于有限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高度盖然性的法理基础

(一)认识论基础

从哲学认识论角度来看,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步深化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是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完全再现,而是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推理、判断等思维活动来构建对过去事件的认知。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和证据的局限性,法官难以达到对客观事实的绝对准确认知。高度盖然性标准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论上的相对性,承认法官在有限的证据和时间条件下,只能追求一种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事实认定,这是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

(二)价值平衡理念

民事诉讼不仅要追求实体公正,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要兼顾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等多种价值。如果要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达到绝对的确定性,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将使得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严苛标准而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收集证据,导致诉讼成本大幅增加,诉讼进程严重拖延。高度盖然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成本之间的关系。它允许法官在证据达到一定程度的优势时就作出裁判,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又避免了诉讼资源的过度浪费,使民事诉讼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解决纠纷,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

(三)经验法则的运用

经验法则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经验知识。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事实认定。高度盖然性标准与经验法则紧密相连,法官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事实的可能性时,往往会运用经验法则来评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合理性以及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例如,在借贷纠纷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作为借款凭证,若出借人提供了借条且能合理说明借款交付过程,而借款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借条的真实性,法官基于经验法则会认为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具有较高的盖然性,从而予以认定。

三、高度盖然性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明确表述高度盖然性标准,但在一些原则性规定中蕴含了相关理念。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并非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法律事实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就是其中重要的考量因素。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目的在于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而这种内心确信的程度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明确规定

该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该条款清晰地表明,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法官审查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后,若能使法官内心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规定为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进一步细化

2019 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与实体争议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庭审辩论情况以及全案证据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在不同类型事实认定中的适用,对于与实体争议有关的事实,强调了法官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该规定对于一些程序事项相关事实的认定标准,表述为“可能性较大”,这与高度盖然性标准在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体现了对不同类型事实认定的区别对待,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四、高度盖然性在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中的应用分析

(一)指导案例 24 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在该案中,原告荣宝英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被告认为原告的特殊体质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体质状况是客观存在的,但交通事故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证据角度来看,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法官确信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被告主张减轻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特殊体质在此次事故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交通事故导致,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例体现了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官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案例 67 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在该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原告汤长龙主张被告周士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则辩称已支付部分款项且协议存在履行障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付款凭证、双方沟通的往来函件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和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使待证事实,即被告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尽管被告提出了一些抗辩理由,但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例表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高度盖然性标准为法官判断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有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五、高度盖然性适用的实践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法官对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把握尺度不一致:由于不同法官的审判经验、专业素养以及个人认知存在差异,在具体案件中对高度盖然性程度的判断标准可能不尽相同。有些法官可能对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需要证据达到较高程度的证明力才认定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而有些法官可能相对宽松,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法官手中可能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 当事人对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理解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许多当事人并不清楚高度盖然性这一证明标准的具体内涵和要求。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缺乏针对性,未能充分提供证据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或者对自己已经提供的证据过于自信,认为已经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实际上证据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从而影响其诉讼结果。

3. 高度盖然性与其他证明标准的界限模糊: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以高度盖然性为主要证明标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其他证明标准,如排除合理怀疑、可能性较大等。在实践中,法官对于不同证明标准适用的具体情形可能存在混淆,导致在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时错误适用了其他标准,或者反之,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二)完善建议

1.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指导:通过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深入学习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理基础、适用规则以及实践中的操作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更多典型案例,并对案例中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具体适用进行详细解读,为法官提供明确的参考和指引,统一法官对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认识和把握尺度。

2. 加强当事人诉讼指导:在立案阶段,法院可以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包括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含义、要求以及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于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或对证明标准理解有误的情况,可以适时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提供证据,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

3. 进一步明确不同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更加清晰地界定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可能性较大等证明标准各自适用的具体情形。例如,对于涉及身份关系、重大财产权益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案件,应严格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一些程序性事项或涉及小额诉讼等简单案件,可以适用可能性较大的证明标准。同时,明确不同证明标准之间的区分界限和判断要点,使法官在实践中能够准确选择适用合适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结论

高度盖然性标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的核心标准,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在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明确确立和不断完善,并在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中得到了有效应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司法人员

培训、当事人诉讼指导以及进一步明确证明标准适用范围等措施加以完善。只有准确理解和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才能在民事诉讼中更加科学、合理地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高度盖然性标准将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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